Web Title:校務發展基金校務發展基金

設置及運用管理辦法

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民小學

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

104學年度第一學期初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:

   (一)依據嘉義縣政府104.07.22府教國字第1040127607號函辦理。

   (二)「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
二、目的:

    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學校發展,結合社區與家長資源,

    以提昇教育品質,彈性運用捐贈收入並提昇行政效率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三、經費來源:

  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:

  (一)捐贈收入。

  (二)本基金孳息收入。

  (三)其他收入。

四、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:

  (一)改善學校設施設備事項。

  (二)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。

  (三)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。

  (四)學生獎助學金及清寒學生之急難救助。

  (五)辦理親職教育活動。

  (六)辦理學校社區教育發展服務。

  (七)教職員工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。

  (八)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。

  (九)辦理校務發展基金行政業務支出。

  (十)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。

五、組織與職掌:

  (一)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,本校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,

       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校長擔任之。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

        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總務主任擔

        任,負責行政作業及事務之工作,為無給職,每六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

        目及採購相關文件。委員會會計及出納業務由學校會計、出納兼辦之。

         前項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(遴)選得連任之,任期為每年8月1日至翌年

         7月 31日。

 1.召集人(主任委員):校長。

         2.校內管理委員: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主計。

         3.校外管理委員:柳鄉村村長、柳林國小家長會會長、家長會副會長。

   (二)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 1.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。

         2.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。

         3.校務發展基金之收支、管理及運用事項之審議。

六、經費動支程序:

   (一)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,得指定捐款使用於第四點規定之特定用途。

   (二)校務發展基金之捐贈收入,應開立收據。

   (三)校務發展基金之財務報表及金額,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,其運作應維

         持收支平衡或有賸餘。

   (四)校務發展基金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,並由學校總務人員協

         辦相關採購事宜。

   (五)校務發展基金應由委員會主任委員、會計及出納三人共同具名於縣庫代理機關辦

         理開立帳戶。

 七、公開徵信:

   (一)每學期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採購相關文件及收支帳目並將於公布。

   (二)接受上級機關為監督本校校務發展基金之使用,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財

         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,並公告查核結果。

 八、附則:

   (一)學校因改設為分校、分班或停招、裁撤時,已成立之校務發展基金,應將賸餘財

         產移轉至併入之學校或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。

   (二)委員會之運作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實,將由縣府予以糾正或行政處分相關人

         員。

 九、本辦法提報校務會議通過,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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